發布日期:2017-10-17 19:10:32 點擊量:6550 信息來源:原創
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基樁質量檢測管理的通知
渝建質監【2012】044號
各區縣(自治縣)質監站,兩江新區、北部新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質監站、經開區質安站,檢測機構及有關單位:
基樁質量檢測(以下簡稱基樁檢測)是保證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基樁檢測管理,規范基樁檢測行為,充分發揮基樁檢測在工程質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確保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質量安全,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從事基樁檢測的檢測機構,應當按規定取得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頒發的地基基礎工程專項檢測資質證書,市外檢測機構應在市城鄉建委辦理入渝備案手續。檢測機構應在核定資質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檢測機構不得允許掛靠人員以其名義從事基樁檢測活動。
二、基樁檢測人員及審核人員應取得市城鄉建委頒發的基樁檢測人員崗位證書,確保持證上崗,現場持證檢測人員不得少于2人。
三、基樁檢測機構應配備與基樁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測設備,所有檢測設備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四、檢測機構應嚴格按基樁檢測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市城鄉建委及市質監總站發布的基樁檢測有關文件的要求開展檢測活動。各檢測機構應嚴格按《關于加強對旋挖樁成樁質量檢測的通知》(渝建質監[2011] 53號)文件要求重點加強旋挖樁等新工藝新方法基樁質量檢測管理,確保旋挖樁等基樁檢測質量。
五、基樁檢測應當簽訂基樁檢測委托合同?;鶚稒z測委托合同應明確基樁檢測的方法、數量、檢測時間、出具檢測報告和中間檢測結果(分階段檢測時)的時間、委托方應做的準備及配合工作等內容。
六、檢測機構在基樁檢測完成后,應按委托合同的約定及時出具檢測報告。對分階段實施檢測的工程,每次檢測結束后,檢測機構必須在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出具正式檢測報告或加蓋檢測專用章的與正式報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檢測結果書面通知書。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出具檢測范圍外的檢測結論。
七、檢測機構在基樁檢測中發現的基樁不合格結果,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八、建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基樁檢測過程的現場管理,認真核對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的資質和資格,督促檢測單位嚴格按技術標準規范、主管部門的文件要求及檢測方案開展檢測工作,通過見證、旁站、巡視等方式對檢測過程進行管理,發現違法違規檢測行為,應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基樁檢測的監督檢查,不定期開展基樁檢測巡查、抽查等工作,對基樁檢測機構是否超越資質范圍承接檢測業務,是否存在掛靠檢測現象、檢測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檢測內容與方法的規范程度、基樁檢測數量、檢測數據與結論的符合程度、不合格樁的報告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過程發現不規范行為的,責令整改;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報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市質監總站將在全市范圍開展基樁檢測的監督抽查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